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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1 分类: 学前教育 点击数:349

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20〕56号)确定的基本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各县(市)区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性质为民办的,应当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5月底前对外公布名单。各县(市)区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加大扶持力度。

市级对县级认定且符合奖补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一级幼儿园1500元/人·年、二级幼儿园1200元/人·年、三级幼儿园800元/人·年。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一板块及开发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空港经济区)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二板块(石林县、宜良县、富民县、晋宁区、阳宗海风景区、嵩明县)市级承担60%、县级承担40%;三板块(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按市级承担90%、县级承担10%。除上述奖补资金外,各县(市)区还可结合实际单独设立补助资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第四条 加强对口帮扶。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安排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结对帮扶关系,传授科学管理和保教经验,加快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涵发展、质量提升。有条件的可以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

第五条 强化属地责任。

市级奖补资金下达县(市)区后,县(市)区应及时全额补助到符合奖补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奖补资金支持范围规范使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按程序获得认定后,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标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县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停止拨付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园期间出现年检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违规乱收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挪用财政补助经费的,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规范票据使用。

第十条 县级教育、财政、发改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定期公开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2月12日印发的《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昆教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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